政策依据:《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2020-2022 年)》(闽科资〔2020〕14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1〕1 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服务业领
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办〔2022〕21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安溪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配套措施〉的通知》(安政综〔2022〕2 号)政策内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测算依据是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扣除政府部门投入研发经费),及同口径较前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的增长额,分为预补助和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清算)两种。
1.预补助分为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和高研发经费预补助。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仅限于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申报,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由省级财政预拨经费全额垫付。高研发经费预补助,仅限于本年度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补助。
2.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清算)分为基础补助、增长额补助和激励补助。
(1)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 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1000 万元(含)、不足2000 万元的,对其中1000 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 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给予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2000 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 万元给予90 万元补助,超出2000 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补助经费。
(2)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给予补助经费。对上年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分段补助或上年度上报地方统计局(或经统计局核定)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零的申报企业,不能申请增长额补助。
(3)激励补助: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 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 万元。对我县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
发经费投入增长增量部分,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按市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增加奖励;按县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新进入国家研发投入统计口径的规上企业,在落实省定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县级承担部分的50%给予奖励。享受主体:在我省设立的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50 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渠道: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审核工作由申请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负责。企业通过“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http://xmgl.kjt.fujian.gov.cn/)提交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通过政务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参与申报清算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设区市科技部门(省属企业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清算审核汇总表上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审批。
申报材料: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清算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含有研发支出科目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佐证材料,直接申报年度补助额度。无研发费用相关内容审计报告的企业必须提供研发费用支出相关账目等相关佐证材料供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审计,未纳入统计局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未设立研发支出科目的企业,不予以申报分段补助。
(一)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必须提供上一年度核定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统计数据少于审计报告时,以统计数据为准进行补助。
(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可提供清算当年度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佐证材料。
政策咨询:安溪县科技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2323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