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省、设区的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并可以在一定期间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行;
(二)中止或者暂停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对工作场所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并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
(三)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四)暂停或者限制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警戒、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区域社会面防控;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按照必要性、适度性原则,并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向社会公布。